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根据立法程序,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教育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据此,我们认为该《教育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与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相抵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五条:“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完善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条之“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之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是否违反《宪法》的人身自由条款;是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九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

事实和理由

(1)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审查《条例》草案时,故意把“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这一条款中的“逐步”二字去掉。近些年来,阿坝自治州有关部门根据该州《教育条例》的规定,强制对义务教育学龄前的幼童进行义务教育,并将超过学龄的未成年人强行从寺院等教育组织中驱逐,让他们强行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学龄前儿童和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受义务教育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而阿坝州的《教育条例》将期限延长六年到十五年,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中国教育部近年来多次表示,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条件还不具备。在201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强调,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少数地方自行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冲动,要严肃排查、坚决制止。

(2) 该条例违反《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阿坝当局并将超过学龄的未成年人强行从寺院等教育组织中驱逐,强制他们接受 “义务教育”,这违反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们认为,完成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都有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教育、接受何种教育的自由。寺庙等宗教机构也同时承担主要的教育职能,古今中外皆然,这是宗教自由的应有之义。从中外历史经验来看,宗教机构对教育产生了极其深远重大的影响。对藏人而言,在寺庙进行学习也是长期以来的宗教传统、教育传统和民族传统,是藏人生活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行把藏人赶出寺庙,强迫他们接受世俗教育,这是对公民选择教育自由的粗暴践踏,是对作为宪法权利和基本国际人权准则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粗暴践踏。

(3) 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长达六年,在实践中,成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造成了额外限制阿坝自治州公民人身权利长达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自治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亦无权批准通过延长义务教育的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超越权限,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违反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条款,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审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021年7月3日

申请人:卓玛加 滕彪……
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完善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4)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2013年4月2日……

 1、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条例》第五条关于“阿坝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义务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具有前瞻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民宗委认为,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条例》将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的规定,不违背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符合阿坝州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是阿坝州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具体体现。阿坝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总量不大,通过努力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是可行的。

 2、在认真研究和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以下条款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