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随着新冠病毒得到控制,全国各地的中小学也陆续开课了。但是,有些藏区的学校在开课之时出台了一些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相违背的教学制度,并要求各学校师生严格遵循。近日,阿坝州教育部门在开学之际召开教师会议,会上要求阿坝州的各个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在2020年下半年开始实行二类教学模式,摒弃实行由来已久的一类教学模式。“一类教学模式”是指在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除汉语文课程外其他学科都用藏语文授课的称之为“一类模型“。除藏语文课程外其他课程都用汉语授课的叫“二类模式”。阿坝州教育机构的这一决定受到该州为主的广大公民的反对,根据最近网上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近27275人表示支持用藏语授课,而只有319人表示反对。

青海省教育厅曾在2010年也下发类似文件,要求青海六个藏族自治州的以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停止使用用藏语授课,改用汉语全面授课。青海省教育厅的决定违反了六州自治州自治条例,当即受到青海各藏区广大干部群众和师生的强烈批评,青海省教育厅只好收回文件,暂停执行该措施。去年,青海省果洛州藏族自治州教育局又下发此类文件,要求在该州的各县藏族为主的中小学使用二类教学模式,即除藏语文课程外,全面使用汉语汉文授课,同样受到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谴责。藏区教育机构和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以推广国家通用语言的名义强势推行二类教学模型的做法不仅把藏区几代人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建立起来的符合藏区发展的教育体系和资源打乱,而且对师生生的语言自由和教育权利,尤其对学生的智育德育等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不公和伤害。当今藏区双语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请参阅深藏区教育专家沙勿楚屼鉴泽写的《论母语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基础》。

阿坝州教育机构拟定推行二类教学模型的法规依据之一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的第八条规定。 我认为这一条规定违反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我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赋予的公民的权利,郑重提出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阿坝条例》)。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该《阿坝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阿坝条例》第八条规定: “自治州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字教学。学前教育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言进行语言、艺术、健康、社会、科学的双语教育。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为基本教学用语,其他中小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藏语言文字课程。”  这个条文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的规定相矛盾。该法第37条是为了保护学前儿童健康快乐地发育和成长而特别规定母语教育。要求学前阶段适用母语教育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贯坚持的立场。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2001年的该法修正案都体现了这一立场,因此《阿坝条例》将双语教育延申到学前教育显然与法无据,亦损害藏族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另外《阿坝条例》第8条的“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为基本教学用语” 的开放式和列举式的规定明显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37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封闭性和强制性规定。

为了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规定了在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应当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强制性条款,这是实现少数民族保护、使用和发展该民族语言文字的必要手段,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法》时特别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也体现维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意志。

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2015年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中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 2010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厅通过《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重申了这一纲要的原则,该《纲要》第八章二十六节亦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立法法》75条第2款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我认为《阿坝条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变通属于违法变通。阿坝州立法机关的有些立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有目共睹的,例如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将该州义务教育年限从9年延申到15年,该条明显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中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又如,2006年1月1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取消原《阿坝州自治条例》的第52条中的“自治州内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藏语文课;其中有条件的各学科都要采用藏族文字的课本,用藏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和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而以第56条:“自治州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汉语、藏语、羌语及外国语教学。”的模糊规定代替,而2014年的再次修正案继续沿用该条款。

综上所述,《宪法》赋予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阿坝州的立法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原则。我认为阿坝州权力机关制定的《阿坝条例》不仅没有尊重阿坝州各民族的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而且也没有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法律和自治条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仅对藏区民族教育体系建设造成严重破坏。它还侵害了阿坝藏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影响了各民族平等权利在阿坝州的实现。

因此,我依据《宪法》第67条,《立法法》的第99条第2款,96条和97条的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阿坝条例》存在的“超越权限的”和“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阿坝条例》的有关条款确实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请依据《宪法》67条和《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予以撤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此致 

                               建议人;卓玛加

                               2020年4月30日
报送: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