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一直使用汉语文,满族近代改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解放前,21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组织了近千人参加的民族语言调查队,在全国16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工作,了解并掌握了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真正体现民族平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如西藏自治区1988年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3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云南等省、区也颁布了此类法规。目前,全国人代会、全国政协会等重要国家会议都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会议使用语文。依照有关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做到了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并用。各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文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

  (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都同时使用当地的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各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文、证章、 牌匾以及商标等都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文。

  (3)有关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

  (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在充分调查和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帮助10个少数民族创造了文字,帮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进了文字。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翻译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台、电视台,创办了民族文字报刊。目前,全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文字出版机构,还有一些编译机构,每年用20多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达5900多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五种民族语言广播;已用20多种民族语言摄制完3410部(本)故事片,有1.04 万部影片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政府先后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中央民族大学和一些民族学院以及有关文科高等院校,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系(班),或设立了多种少数民族语文专业,培养了大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和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西藏语言文字网
http://www.zyw.xizang.gov.cn/xz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