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根据立法程序,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我们认为该《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与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相抵触,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教育条例》第五条:“ 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完善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规定之“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属于九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

 

事实和理由

近些年来,阿坝自治州的有关机关根据该州《教育条例》的规定,强制对义务教育学龄前的幼童进行义务教育,并将超过学龄的未成年人强行从寺院等教育组织中驱逐,让他们强行接受义务教育。就义务教育本质而言,它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制度,因此延长义务教育的期限就等于延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期限。根据宪法和法律,学龄前儿童和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受义务教育的限制。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将期限延长六年,就是额外限制阿坝自治州公民人身权利长达六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们认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自治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亦无权批准通过延长义务教育的条例。上述立法机关没有权力制定批准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五条之“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藏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以上建议,请审查。

2018年5月3日

申请人  卓玛加等人